,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桃城某液化气供应站存在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2024年2月,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介福乡某液化气供应站存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2月,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和桃城镇人民政府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桃城镇大路头街某金纸批发店存在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责令陈某立马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对其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
2024年2月,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检查中发现,永春县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王某某存在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行政拘留。
2024年3月,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和湖洋镇人民政府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湖洋镇送气工刘某存在在不具备安全性能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4年4月,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铸锻有限公司苏某、叶某、林某等3人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上岗作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该企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2024年5月,永春县应急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乳胶丝车间乳胶罐、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污泥池、初沉池、曝气反应池、厌氧池、好氧池、沉淀池等有限空间场所未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对安全员处以3000元的行政罚款。
2024年6月,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桃城镇某养生馆存在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营业的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责令该养生馆停产停业,并对陈某某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将消防通道擅自改成维修车间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8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永春县消防救援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擅自停用消防控制主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给予该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7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永春县城市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永春金榜嘉苑小区某业主擅自拆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造成燃气泄漏,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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